家子说法:妻子被家暴欲离婚(丈夫反而索要20万)
河南焦作,女子被家暴以后,向法院起诉离婚,却被丈夫索要20万元,调解以后,妻子向丈夫支付15万元?
事实真相如何呢?
【资料图】
原来,兰女士与李某已经结婚20多年,有一个女儿,已经成年。
2017年起,李某因为失业,性情大变,数次出现家暴行为。兰女士无奈之下,与李某分居,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李某冷静下来。
没想到的是,事与愿违,李某不但没冷静,家暴反而更严重了,甚至多次尾随兰女士,持刀威胁她。面对这种情况,兰女士十分崩溃,甚至想过自杀。
但经过朋友的鼓励,兰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。而法院在了解情况以后,对案件进行了调解。
在调解过程中,李某不愿意离婚,并说要想离婚,兰女士要支付20万元。
最终,经过法院调解,兰女士必须一次性支付李某15万元,而李某则需要搬离两人共同的住所,把房屋给女儿。目前,这个房子已经给了女儿,李某和兰女士对这个结果都表示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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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第一段话就是某媒体报道的全部内容了,真是让人一看就义愤填膺,简直是岂有此理,家暴就算了,在法院离婚,怎么作为受欺负一方的女方还要给家暴者支付赔偿款,这真是是非不分了!但是找到沸点视频的报道,才发现真正的事情经过原来如此。
一、这个调解结果是否合理?
其实,看完完整的事情经过,可以看出,兰女士支付给李某的15万元,并非是无缘无故支付的,而是对李某搬离房屋的补偿。
而李某搬离的房屋原本属于李某与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正常情况下,这套房屋在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。具体的分割方式,一般就是房屋归一方所有,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。
在这个案件里,虽然最终房屋是归两人的女儿所有,但这种方式并非离婚分割财产的常态。而且李某搬离房屋以后,兰女士是否可以居住在里面,媒体虽然没有报道,但大概率兰女士会继续居住在里面。
而把房屋给女儿,属于赠与,是否同意赠与,是房屋所有人的权利。兰女士愿意赠与,不代表李某必须同意赠与,在这种情况下,兰女士支付15万元作为对李某放弃其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补偿,并不算离谱。
二、不调解的话,这个案件会怎么判决?
在这个案件里,兰女士之所以提出离婚,是因为李某多次家暴。
而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”
所以,这个案件就算兰女士不同意调解,也是应该判决离婚的。
而离婚案件,除了是否准许离婚,还需要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虽然会对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照顾,但这种照顾体现在适当给兰女士多分财产,而不可能出现李某净身出户的情况。
除了财产之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三)实施家庭暴力。”兰女士在起诉离婚的同时,还可以向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,这个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抚慰金,需要考虑李某的侵权手段、方式、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,一般不会太高。
所以,这个案件就算判决,大概也和调解的结果差不多。
最后,需要说明的是,对于离婚案件,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应当先调解,调解不成的才能做出判决。调解是法定程序,不可省略。
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,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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